南宁异地社保转移流程
办理条件
省内转移
1、已在南宁市办理参保登记的人员
2、非广西户籍的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省外转移
已办理停保手续的人员且无欠缴年社会保险费。
办理材料
省内转移
1、依转入险种由参保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或《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参保(合)凭证》。
4、委托他人代办人的,出具的参保人的委托书1份(委托书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及按手印,并注明委托人及受托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委托办理事由);受托人、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省外转移
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所需资料
办理流程
省内转移
(一)参保人员提交按上述规定的材料,我局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二)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我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邮寄至我局并划转转移基金。
(三)我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和转入基金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业务。
(四)在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要求补充的相关材料。
省外转移
(一)参保人员提交按上述规定的材料,我局于1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社保经办机构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划转转移基金。
(二)在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要求补充的相关材料。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