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2015年,我国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税收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和与小微企业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高考志愿库小编整理了2022年河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消息。
2022年小微企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1)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据相关规定,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继续按照2.5%的税率进行缴纳,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
而增值税的税率减按1%征收政策截止到2021年年底到期,具体是否延期依据国家相关通知为准。
2022年小微企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2)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小微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产总额、不超过300人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万元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三个标准,且从事的是国家非禁止和限制的行业的企业。
在缴纳所得税时,会依据上述三个标准来判断是否适用小微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2年小微企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若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100万元,则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减按12.5%的税率计算
而企业所得税再按照20%的税率进行缴纳,综合可得出按照2.5%的税率计算出企业所得税纳税额。
而针对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部分,应纳税所得额是减按50%的税率进行计算
关于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附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2年2月16日
一、支持提质增效
1.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对技改示范项目(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的设备、软件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的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整机购置或租赁费的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电子商务、会展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家政服务、居民生活必需品储备机制建设等民生服务业,支持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扩大中华(河南)老字号规模等商贸服务业,支持冷链物流、快递物流、电商物流等物流业重点产业转型发展。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数智赋能中小企业。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其中,平台入选培育对象后,先给予补助总额的40%;平台通过验收,再给予补助总额的60%。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4.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在培育期内,以项目建成后补助方式,按照购置研发、中试等试验设备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以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按照进行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可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应政策。
5.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年度保费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贴,保费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对国家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和应用。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年度保费实际支出的80%给予保费补贴,保险补助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省内研发企业按照不超过自认定之日起12个月内产品销售(服务)发票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项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支持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8.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建设。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9.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积极运用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政策,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市县政府融资担保机构、银行等构建“政、银、担、再”多方风险分担新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发生代偿损失的,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开发“专精特新贷”等针对性信贷产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10.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各奖励10万元。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指导、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鼓励科技创新
11.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采用“基础+增量”的补助方式,对建立研发预算制度、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根据其上年度研发费用及增量情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12.支持企业向科技型企业转变。对首次和连续三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配套奖补;对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销售收入规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
13.支持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创新平台。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1000万元的持续支持。将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最高限额由300万元提高至最高500万元。
14.支持开展关键重大技术需求揭榜攻关。鼓励省内企业借助省外、境外科技力量攻克我省产业发展技术难题,对“揭榜挂帅”形式产生的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30%给予支持。
15.鼓励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单位,按项目上年度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单位年度奖励最高500万元。加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央和地方协调联动,对国家有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实施的项目予以足额保障,争取更多国家项目落地河南。
16.支持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奖补,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促成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其上年度促成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2%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17.支持大型仪器设施购置共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5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全部对企业共享;对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发放每年20万元科研设备仪器使用券。对符合条件的进口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给予贴息支持。
四、 推进减税降费
18.实施组合式、规模性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巩固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成果,力争涉企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标准只降不升。
19.落实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度缴纳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落实困难性减税、缓税政策。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
21.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五、加强融资支持
23.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省内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可获得补助。对申请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50万元补助。申请境外上市融资的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后,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融资的省内企业,省财政给予不超过融资额0.1%的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省内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两类产品,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发行绿色、扶贫债务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4.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以政府采购合同的预期支付能力为信用,搭建“银企”对接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建立市场主体合同融资告知机制,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可以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拓宽中小企业、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探索实施供应商在线申请履约保函。
25.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作用。鼓励各地积极设立并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通过应急周转资金、应急转贷、过桥资金、助保贷等方式,着力缓解市场主体资金流动性压力,推动综合融资成本下降,确保新增融资重点流向制造业和中小微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省财政对各地的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投资规模大、周转频次数高、运营效率好、支持小微企业户数多的,予以考评奖励。
26.落实支持稳外贸财政奖励政策。鼓励各省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出口退税资金池、外贸信贷准备金(外贸贷)等创新财政金融政策措施,支持稳住我省外贸基本盘,省财政根据考核情况给予补助性奖励。
27.发挥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发挥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作用,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符合代偿补偿条件的再担保、直接担保项目,按照省级再担保机构实际承担代偿责任的50%、担保项目实际风险责任的20%对省级再担保机构予以补偿,引导全省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支持中原再担保集团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降低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健全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落实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奖补政策,引导推动金融资本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重点支持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收费较低的担保机构,引导担保机构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
28.落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银行按规定发放支持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标准予以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开展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29.积极发挥各类基金作用。发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高成长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领带动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股权。发挥省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等科技创新基金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力度,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提质增效、发展壮大,提升企业竞争力。
六、支持创新创业
30.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政策。2025年12月31日前,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1.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政策。2023年12月31日前,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2. 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对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开业补贴。对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33.对大众创业优秀项目给予补助。每年从各地推荐的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及失业人员创办的大众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优秀项目,对评选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省财政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项目补助;对评选为市、县级优秀项目的,项目补助标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4.加快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对省内农民工返乡投资及参与管理的企业和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较多的企业,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投贷联动等方式进行投资,进一步支持解决农民工返乡创业。
七、降低用工成本低用工成本
35.对企业新招用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6.实施网络(电商)创业扶持补助。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开展网络(电商)创业培训服务的技术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网络(电商)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37.加大就业见习工作支持力度。对经人社部门认定且吸纳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38.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确定。
八、支持招才引智
39.鼓励培养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对我省新入选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创新领军人才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特聘教授等国家级领军人才,省财政按照国家资助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补贴和科研经费支持;现有上述领军人才在岗期间,省财政在工资薪酬中每月单列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对我省培养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青年学者等青年拔尖人才,省财政按照国家资助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补贴和科研经费支持。对入选我省“中原英才计划”的中原学者、中原领军人才、中原青年拔尖人才,省财政安排一定的特殊支持经费,用于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40.支持企业引才聚才。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合作建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等机构,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可以入编与其合作的事业单位。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发生的工资薪金,当地财政可视企业年度新增贡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企业引进博士和副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支持企业在省外、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离岸创新中心,同级财政择优给予经费补助,每个研发机构最高补助200万元,全职聘用人才视业绩贡献可与省内同类人才在表彰奖励、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41.落实员工持股激励政策。进一步落实《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等,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运用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超额利润分享等多种中长期激励政策,加大对企业关键岗位核心人才激励力度,增强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企业活力。
42.支持企业家提升创新创业水平。省财政安排民营企业家专项培训经费,实施中原民营企业家“百千万”培训计划,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优秀民营企业家队伍,助力提升企业家素质和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水平。
九、扩大市场需求
43.科学合理预留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44.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评审时应当给予小微企业报价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价格扣除。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45.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鼓励采购人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首付款支付比例,与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首付款支付比例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全面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方便中小企业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更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6.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对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项目,按企业注册或认证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对参加展会的企业实施分类补助,采用按比例及最高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净展位费、参展人员机票费给予不同比例的支持。由于疫情下企业走出去参展有困难,暂对使用组展机构或境外客户等代参展的,展位费按标准给予支持。对企业参加单个线上展会的费用给予不高于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5个线上展会项目。将部分在境内举办的知名展会纳入支持范围。
十、优化发展环境
47.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财政涉企政策制定中,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进一步提高财政涉企政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
48.强化惠企政策宣传。加大财政涉企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能力,让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发挥财政资金实效。
49.畅通完善政企沟通机制。持续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及点对点企业服务,及时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创新创造活力。充分利用河南省民营企业诉求响应智慧平台、河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方式,多渠道接受企业咨询和反映问题,及时响应解决企业诉求。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融...查看更多
小微、个体户注意税费再降!6月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延到年底!前期出台6月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包括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减免中小微企业社保费??延到年底!人社部等三部门发布通知,各省份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查看更多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19年年初,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那么,在河南什么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呢?河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是什么呢?本文小编为你解答关于河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知识。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国家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查看更多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查看更多
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4月3日下午,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副处长牛璐代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国家出台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解读。小微企业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牛璐说,小微企业,是指符合税法规定标准的企业。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查看更多
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4月3日下午,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副处长牛璐代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国家出台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解读。小微企业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牛璐说,小微企业,是指符合税法规定标准的企业。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查看更多
小微企业再获减税政策支持!8月19日,国务院再次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从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据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测算,我省仅缴纳国税所得税小微企业就将新增2600户享受到减半征收政策,年新增减免税收6000万元。小微企业国务院政策同时规定,月销售额2万元...查看更多
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税法规定标准的企业。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以下三个标准:第一,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第二,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查看更多
50.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款项支付工作,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
以上政策,除有明确执行期限外,其他政策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资金按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