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加盖医疗机构医保专用章的出院诊断证明(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医保专用章的医疗收费票据、处方和费用清单(原件)
5、携带B超影像单并到就诊医保科盖章
流程:
1、女职工流产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流产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报销流产医疗费用(一般地方都是定额结算)、生育津贴。当然各地的政策有所不同,建议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12333进行免费咨询。
1、流产医疗费用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2、产假津贴
生育津贴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怀孕不满2个月,产假天数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产假天数30天;
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产假天数42天;
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产假天数75天。
例如: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22元。
例一:张小梅怀孕不满2个月,月平均工资1000元,
生育津贴=3322*60%/30*15=996.6元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属于计划内生育;
4、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